2006年4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律服务站

  问: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农田,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生产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此,农田被企业的排放物污染,农田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有权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提出停止排放污染物,赔偿损失的请求。如果双方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在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秸秆和落叶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